2014年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加强一揽子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深圳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202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均明确提出应当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保险保障机制的介入,既弥补了病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为医院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医院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通过引进保险第三方风险赔偿机制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鼓励多渠道模式化解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建和谐医疗环境。
项目名称: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单位: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民医院
项目预算: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
采购方式:公开征集
评定方法:综合评分法
按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
1.医疗损害责任(含本院医务人员、外请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实习生)累计赔偿限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其中: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大于等于25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大于等于20万元
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大于等于20万元
2.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的累计责任限额:大于等于5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大于等于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大于等于20万元
3.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累计责任限额:大于等于10万元
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大于等于5万元
4.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5.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保险事故案件,医院可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保险人应依据和解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6.期内索赔制
期内索赔制是指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在保险期限内的,本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患者接受诊疗护理活动及因此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2)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因上述人身损害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过索赔申请(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申请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申请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申请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保险追溯期:首年追溯期为零,以后连续续保,追溯期逐年增加,但最长不超过2年。
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承担保险责任。
8.其他说明
(1)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者承担的赔偿金额及法律费用等,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2)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①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②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1.投标人了解各部门的需求,结合整理结果,提供合理保单建议。
2.投标人定期梳理所有案件,征得经采购人同意后及时与采购人分享数据。
3.中标公司应保证保险期限内服务团队的稳定性,如有人员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并保证工作交接不影响服务质量。
4.在项目实施期间,投标人应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采购人提供保险项目服务。服务小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应具有法律或医学或保险学相关学习经历或保险从业1年及以上,综合素质好,沟通能力强的业务和技术骨干。
5.投标人应提供高效、快捷的应急响应方案。
6.投标人具有保密义务,应对被保险人、保险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情况、理赔情况、知识产权等进行保密,违反保密义务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
三、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第一年的项目执行情况续签第二年、第三年的服务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如采购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方可不再续约。
(二)保险经纪人
北京容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付款方式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发〔2025〕3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健全保费收入管理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根据采购人的投保需求,在保单生效前,应将保费一次性转入中标方指定账户。
(四)其他
本项目接受中标单位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安排共保及再保,但中标单位必须作为主承保人负责承保、理赔服务,不得将承保、理赔服务分配其他参与共保公司服务。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授权文件且授权书需载明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总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三)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供应商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与各类招投标及商务采购活动,且不存在限制期限尚在有效期内的情形。(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作出声明,格式自拟)
(四)供应商具备承接本项目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专业技术能力等履约基本条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作出声明,格式自拟)
(五)供应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无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记录。(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作出声明,格式自拟)
(六)供应商无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行为,能够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作出声明,格式自拟)
(七)与其他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同一、直接控股或管理关联关系;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作出声明,格式自拟)
(八)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九)总公司投标的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分公司投标的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
五、评审方式:综合评分法
(一)报名时间: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7日17:00
(二)报名方式:请按以下目录顺序准备报名资料,报名资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kelokai@fttph.cn),邮件命名格式:项目+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予接收。
(三)供应商报名投标文件须包含以下资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1.提供本公告“四、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资料;
2.供应商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供应商基本情况及资格声明函(见附件1、2)(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被授权人须为供应商公司自有员工,供应商须提供被授权人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打印加盖公章并扫描)。
4.提供本公告“第五项综合评分表”中所提及的内容;
(一)采购单位: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民医院
(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9号
(三)报名联系人:马工,0755-36556185;
(四)项目联系人:赵主任,0755-36550315。
(一)供应商应确保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列入医院供应商黑名单;
(二)若本项目因故取消或变更,将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补充公告,请供应商密切关注。
(三)按照《福田区第三人民医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供应商不足三家,可参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转为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2.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3.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及资格声明函
福田区第三人民医院
2026年7月20日
附件:附件.rar